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謹遵《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之規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宣傳推介相關資產管理產品。 根據我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計劃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萬元;
(二)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依法設立并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四)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五)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六(liu))中國證監會視為(wei)合(he)格投(tou)資(zi)(zi)(zi)者的(de)(de)(de)其他情(qing)形(xing)。 合(he)格投(tou)資(zi)(zi)(zi)者投(tou)資(zi)(zi)(zi)于單(dan)只(zhi)固定收(shou)(shou)益(yi)類(lei)(lei)資(zi)(zi)(zi)產(chan)(chan)(chan)(chan)管(guan)理計劃的(de)(de)(de)金(jin)(jin)額(e)不(bu)(bu)低(di)(di)于30 萬(wan)元,投(tou)資(zi)(zi)(zi)于單(dan)只(zhi)混合(he)類(lei)(lei)資(zi)(zi)(zi)產(chan)(chan)(chan)(chan)管(guan)理計劃的(de)(de)(de)金(jin)(jin)額(e)不(bu)(bu)低(di)(di)于40萬(wan)元,投(tou)資(zi)(zi)(zi)于單(dan)只(zhi)權(quan)益(yi)類(lei)(lei)、商(shang)品及金(jin)(jin)融衍生品類(lei)(lei)資(zi)(zi)(zi)產(chan)(chan)(chan)(chan)管(guan)理計劃的(de)(de)(de)金(jin)(jin)額(e)不(bu)(bu)低(di)(di)于100 萬(wan)元。資(zi)(zi)(zi)產(chan)(chan)(chan)(chan)管(guan)理計劃投(tou)資(zi)(zi)(zi)于非標準(zhun)化資(zi)(zi)(zi)產(chan)(chan)(chan)(chan)的(de)(de)(de),接受單(dan)個合(he)格投(tou)資(zi)(zi)(zi)者委托(tuo)資(zi)(zi)(zi)金(jin)(jin)的(de)(de)(de)金(jin)(jin)額(e)不(bu)(bu)低(di)(di)于100 萬(wan)元。 本網站介紹的(de)(de)(de)信息、觀點和數據僅供(gong)一般性參考。投(tou)資(zi)(zi)(zi)有風險(xian),本公司(si)不(bu)(bu)對產(chan)(chan)(chan)(chan)品財產(chan)(chan)(chan)(chan)的(de)(de)(de)收(shou)(shou)益(yi)狀況做出任何(he)承諾(nuo)或擔保,投(tou)資(zi)(zi)(zi)者不(bu)(bu)應依賴(lai)本網站所提供(gong)的(de)(de)(de)數據做出投(tou)資(zi)(zi)(zi)決策,在做出投(tou)資(zi)(zi)(zi)決策前應認(ren)真閱讀相關產(chan)(chan)(chan)(chan)品合(he)同及風險(xian)揭示等宣傳推介文件,并自(zi)行承擔投(tou)資(zi)(zi)(zi)風險(xian)。
上證發〔2015〕3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提升期權市場流動性,發揮期權產品的市場功能,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對上證50ETF期權的持倉限額進行調整,并開始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申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是期權經營機構進行投資者(含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及期權經營機構自營業務,下同)持倉限額管理的依據。期權經營機構可以在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以內,結合客戶的額度使用情況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本所持倉限額標準的要求,確定客戶實際可以獲得的持倉限額。
二、本所以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為單位,對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規定如下:
(一)合約賬戶開立滿1個月且期權合約的成交量達到20張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100張。
(二)合約賬戶開立滿1個月且期權合約的成交量達到100張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200張。
(三)總持倉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根據權利倉持倉限額相應進行調整,總持倉限額為權利倉持倉限額的2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權利倉持倉限額的5倍。
(四)新開立合約賬戶的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為20張,總持倉限額為5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100張,直至達到上述持倉限額調整標準。
三、本所于2015年4月1日起對所有合約賬戶的權利倉持倉限額按200張進行前端控制,總持倉限額和單日買入開倉限額分別按照權利倉持倉限額的2倍和5倍進行前端控制。
四、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做好客戶持倉限額管理工作,盡快將持倉限額調整的信息通知到相關客戶,并從技術系統上做好單個合約賬戶的持倉限額前端控制工作。
五、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做市商因進行套期保值交易、開展經紀業務以及做市業務等需要提高持倉限額且符合本所規定條件的,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指引》的規定,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提交提高持倉限額的申請材料,本所自2015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的申請。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san)(san)月三(san)(san)十日(ri)